吉林金沙国际处级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进一步加快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步伐,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充满活力,能够担当我局改革发展和地质找矿重任的后备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简称《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结合我局处级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后备干部,是指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正副处级干部后备人才。
第二章 后备干部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原则;
(六)备用结合、动态管理原则。
第三章 后备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第三条 后备干部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
第四条 后备干部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处级后备干部年龄必须在50岁(含50岁)以下, 副处级后备干部必须在45岁(含45岁)以下。
(二)正处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副处级职务级别。副处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当具有正科级职务级别。
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副科级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参与后备干部的选拔:近三年年度考核有2次以上被评定为优秀等次;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40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干部。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数量和结构
第五条 后备干部队伍人数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在保持总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干部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单位、各部门后备干部名额作适当增减。
第六条 正处级后备干部以45至50岁的干部为主体,40岁左右的干部要有一定数量;副处级后备干部以40至45岁的干部为主体,35岁左右的干部要有一定数量。
第七条 后备干部队伍中既要有年轻、发展潜力大、需要进一步培养锻炼的人选,也要有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人选。其中近期可进班子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1/3。
第八条 后备干部中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应有一定的数量。
第九条 后备干部中熟悉党务、经济、专业技术知识等方面的人才应占一定比例,以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五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十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应注重在野外一线中选拔。
第十一条 选拔后备干部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部门内部民主推荐;
(二)单位、部门党组织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
(五)局人事处审核;
(六)局党组确定;
(七)公示;
(八)建立后备干部库。
第十二条 推荐、考察工作原则上由局人事处负责,也可委托直属机关党委和基层单位党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对具备后备干部条件和资格,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在地质找矿和地质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获得部级以上科研和找矿成果二项以上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的。
(二)获得国家级单项工作奖励以上的;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奖励的;
(四)连续3年以上年度工作实绩和专业技术考核为优秀的;
(五)列入局专家库或在本行业受聘担任省级以上部门专业顾问的专家学者;
(六)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40岁以下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干部、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干部。
第六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十四条 后备干部选定后,由后备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商局人事处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切实加强培养。
第十五条 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要位置,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要求,坚持“缺什么、补什么”,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干部的理论培训、业务考核和实践锻炼。尤其要重视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以及比较成熟、近期可以进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后备干部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根据后备干部的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以下培养锻炼方式:
(一)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理论培训;
(二)选派到高等院校深造;
(三)参加局举办的各类业务知识培训班、研讨班、进修班;
(四)鼓励引导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自学;
(五)组织开展具体工作中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
第十七条 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实践锻炼可采取以下途径:
(一)在现工作岗位进一步加强锻炼;
(二)选送到局所属单位挂职;
(三)不同部门、单位岗位轮换和交流;
(四)担任领导助理或在其他重要岗位上任职。
实践锻炼的内容、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章 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后备干部的管理工作包括对后备干部的考核、充实、调整、谈话、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后备干部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政策理论水平及组织领导能力提高情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情况;自身缺点不足的改正情况,与培养方向的差距等。
考核由局人事处统一组织,可结合干部实绩考核、领导班子调整等工作同时进行,也可随时进行。考核结果向后备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以适当形式反馈,并作为后备干部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后备干部谈话制度。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同后备干部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和学习状况。谈话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后备干部年报制度。每年2月份,各单位党组织和局机关各处室要将所在单位、部门的后备干部的职务变化、奖惩情况、培训锻炼、突出贡献、年度考核等情况向局人事处书面报告。报告中还要对后备干部的补充和调整提出初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后备干部备案管理制度。正、副处级后备干部均由局人事处登记备案,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包括后备干部本人基本信息、年度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后备干部在局内调动交流时,各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和机关各处室要及时向局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保留其后备干部资格;调往局外单位的,由局人事处向调入单位如实介绍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通过优进劣汰,使后备干部队伍保持一定的数量和合理的结构。 第二十四条 后备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二)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的;
(三)群众意见较大、威信不高的;
(四)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违纪违规受到处分的;
(六)年度考核有一次被评为不称职等次或两次基本称职等次的;
(七)年龄超过规定界限,短期内又不能提拔使用的;
(八)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九)本人自愿退出后备干部队伍的;
(十)有其他原因,不适合作为后备干部的。
第二十五条 对拟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的人员,由各单位党组织和机关各处室提出调整初步建议,局人事处审核,并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书面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部门。
第八章 后备干部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后备干部的人选确定之后,由局人事处集中掌握,动态管理,备用结合,统一调整,真正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与领导班子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十七条 提拔使用50岁以下的正处级干部或45岁以下的副处级干部时,原则上从后备干部名单中依次选用。
第二十八条 选用后备干部时本单位、本处室没有近期可进班子和处级岗位的后备干部人选的,可从本单位、本部门列入中远期培养计划的后备干部中选用。本单位、本部门没有后备干部的,可从其他单位和部门的后备干部中交流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因年龄因素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的人员,要充分考虑其组织考察培养的经历,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使用。
第三十条 对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后备干部,局人事处在调配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岗位时,应适时向局党组提出任用建议。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加省、市级组织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等活动。
第九章 后备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 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局人事处具体负责。
第三十三条 局党组每年听取一次后备干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后备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正、副处级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科级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