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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金沙国际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一、考核范围

  局机关各处室均列入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局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分为共性目标(40%)和个性目标(60%)两大类。共性目标指队伍建设和管理目标等。个性目标指各处室依据岗位职责确定的主要工作目标。

  三、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方法

  (一)共性目标根据局下达或交办的工作内容和工作任务,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年度考核共性目标,作为局长与每个处室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共性内容。

  (二)个性目标由处室根据岗位职责,局年度工作任务和上级部门部署的工作内容,提出本处室岗位个性目标考核内容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作为局长与每个处室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个性内容。

  四、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标准分100分)

  (一)量化指标的考核。以自查报告和相关印证资料和《处室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为依据,分项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得满分;未完成的,以此项指标的标准分为基础,按少完成工作项目的应得分数减分。

  (二)非量化指标的考核。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印证资料(包括必要的现场检查)、各方面评价分项考核。重点考核完成各项指标的组织安排、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和实际效果。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扎实、措施得力,效果明显,全面达到目标要求的可得满分;对未达到目标要求的,按照完成程度和效果评价计分。工作无措施、无进展的不得分。

  (三)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局的目标任务,未完成的,相关处室对应的指标减为零分。

  五、加分指标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3分;由处室推荐的基层单位(部门)受到省以上表彰的,推荐处室加2分;单项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3分,受到省以上表彰的加2分;受到局表彰的加2分,受到局单项表彰的加1分(以表彰文件为准)。上年工作在当年受表彰的在当年计算加分。同一工作受到多次表彰奖励的按档次高的加一次分,受表彰和推荐表彰不重复加分。加分项目,由处室申报并提供印证资料,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审核加分。

  六、减分指标

  下列几项工作,存在差距的,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得分基础上再酌情减分:

  (一)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安排的工作及局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一项工作减0.5分(有特殊原因并经局领导同意除外);存在未完成情况的,少完成一项减1分;延误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一项工作减3分。

  (二)在局组织的工作纪律检查中,发现存在矿工、无故脱岗问题的,每人次减0.5分;迟到早退每人次减0.1分。

  (三)局会议安排及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及时接访一次减2分,未按规定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的一次减1分;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引发多次上访的减3分。

  (四)局召开会议的纪律执行情况。存在无故缺席的,一人次减0.5分。

  (五)因工作不力,造成局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文明和谐单位考核中被减分的,对负有责任的处室减3分(明确在工作目标考核中减分的,不再重复减分)。

  (六)局重大项目出现安全及质量事故的,局属单位发生违反决策程序、违规投资、担保等造成损失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局属单位出现虚报经济责任完成情况的,对负有失查责任的职能处室,按每发生一起减1分的标准减分,处室主动监督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可不减分。

  (七)基层单位反映处室工作作风存在问题的,经查实,减3分。

  (八)局组织的集中学习、讲座,无故缺席的,每人次减0.2分。

  (九)局机关应急值班存在脱岗的,1人次减0.5分,延误工作的一次减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失职、渎职再减分。

   责任处室自身执行情况,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评价。

  七、发生重大问题减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相对应的考核指标减为零分外再减10分,取销评优资格,列为不合格等次。

  (一)发生腐败案件和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发生从业违法行为的;

  (三)被上级通报批评,在全省或全局系统造成不良影响;

  (四)工作失职、渎职,被追究责任的;

  (五)因工作不到位,影响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成绩和文明和谐单位创建成绩下降的;

  (六)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弄虚作假、虚报成绩的;

  (八)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发生重大问题减分情形,各处室在自查汇报基础上,由考核领导小组征询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和局相关处室意见,逐项审核认定,提出评价意见。

  八、考核得分计算办法

  工作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得分=共性指标考核得分(40分)+个性指标考核得分(60分)+加分分值-减分分值-发生重大问题减分。

  九、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局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附加分),并与年终总结结合进行,于当年 12 月下旬开始,至次年 1 月底前结束。考核具体方法和程序如下:

  (一)各处室根据考核内容进行年度总结,并在搞好总结的基础上进行自评打分。

  (二)召开机关全体干部大会进行测评。各处室负责人在大会上汇报本处室年度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完成情况,然后发测评票,由机关全体干部根据处室考核内容进行民主测评打分。

  (三)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检查考核结果进行评价打分。

  (四)局领导根据每个处室工作实绩打分。

  最后将自评、测评、考核领导小组和局领导以二二三三制的得分方法,计算确定机关处室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得分数。

  十、奖励原则及办法

  (一)奖励原则。机关处室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励要遵循有利于调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处室各岗位间奖励差距不宜过大,获得奖励的处室按业绩大小自主分配的原则。

  局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年终奖励和年度评比先进挂钩。

  (二)设立处室岗位奖。

  1.优秀处室按机关每人应得奖励基数的200%给予奖励;

  2.良好处室按机关每人应得奖励基数的150%给予奖励;

  3.合格处室按机关每人应得奖励基数的100%给予奖励;

  4.处室岗位奖分配指导系数(仅作为处室内部分配参考):处长:3.0个系数;副处长2.8个系数;主任科员2.4个系数;副主任科员2.2个系数;科员以下2.0个系数。

  正处级调研员2.8个系数;副处级调研员2.6个系数。

  十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局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局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检查和协调。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领导兼任

  成员:由人事处、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本考核暂行办法由局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考核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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