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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金沙国际娱乐平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版,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结合地矿局实际,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此暂行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金沙国际娱乐平台(以下简称“省局”)机关内设机构正、副处长和局属单位的正、副处级职务的领导干部及地勘单位非领导职务正、副处级干部。

  省局机关晋升非领导职务的,还要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省局党组及局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选拔任用局机关内设机构处级领导干部、各地勘单位处级领导干部要在省编办核定领导职数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职工群众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地质调查、地质勘查、工程施工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成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条件艰苦、经济效益差的单位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能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八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的任职经历。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处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为调研员职务;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科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为副调研员职务。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三章

  第九条 省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省局党组责成人事处,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领导成员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省局党组责成人事处组成考核小组主持,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参加推荐人员范围,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机关全体、职工代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单位人员比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二)个别谈话推荐。省局机关谈话人员的范围为,局级导班子成员,各处室处长,所在处室的同志。直属单位谈话范围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科长、野外分队长。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局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既要看票又不能唯票,把得票作为重要参考而不是唯一依据,特别是对那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真正干事而得票不靠前的干部,要公正对待,敢于使用。省局党组要具体分析和鉴别民主推荐得票情况,把尊重民意和不简单以票取人辩证统一起来,对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人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局党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七条 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票取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条 提拔任职,由局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单位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要向人事处汇报,经人事处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局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党支部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局党组委托省局人事处派出的考察小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不同情况,在局党组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如有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不经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局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局党组有关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局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局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党组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或省局人事处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局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条 省局机关党政领导职务实行委任制,直属单位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和选任制。

  第三十一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局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下文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局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任职时间,自局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组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和回避、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九条 领导干部轮岗交流执行《吉林金沙国际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办法》。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第十一章规定。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 、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三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此暂行办法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此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局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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