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国际

金沙国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加强全局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料整理和归档

  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照分口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整理和归档。

  第三条 各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资料应及时退回办公室,统一进行文件整理归档。

  第四条 凡本单位参加外出学习、考察、参加各种会议的人员返回单位后,将所带回的文件、资料原件交给办公室文书人员,认定归口,交办归档。

  第五条 按照归口管理及归档范围,局各处室、各单位按专业,一件一卷的原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章 档案借阅和利用

  第六条 凡是查找金沙国际档案室的各类档案,必须认真履行借阅手续,严格遵守借阅制度。外单位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履行审批手续,方能接待。

  第七条 档案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内容,借阅利用档案。

  第一节 文书档案借阅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有权查阅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文书档案。

  第九条 借阅文书档案时,必须写明档案名称、用途,交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后,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第十条 涉及有关政策性及有关问题的查阅,应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人查阅处理。查阅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秘密文件、机要电报,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一条 凡借阅文书档案,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借还档案要办理手续,当面核清。

  第十二条 借阅文书档案,必须妥善保管所借档案。禁止摘抄、复制文书档案,如确需摘抄复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监督执行。禁止摘抄和复制绝密资料,禁止遗失、损坏、转借或携带外出、拆开、撕页和涂改文书档案。

  第十三条 凡查阅文书档案者,如违反上述规定,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借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当年文书档案要在次年按时间规定整理立卷,立卷后要及时归档。

  第二节 地质档案资料借阅

  第十五条 在地质工作结束后,相关业务处室,要将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地整理好,并及时交对口部门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凡借阅地质档案资料,必须写明查阅和抄录范围及用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十七条 对借阅目的,为从事有偿咨询经营等活动的借阅申请,由借阅者与主管领导及提交报告单位洽谈有偿提供借阅或转让事宜。

  第十八条 凡借阅地质档案资料人员,未经档案管理部门允许,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交还档案时必须按顺序排好,保证完整无缺,不准涂改、抽换、损坏地质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严禁借阅与本人承担项目无关的地质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必须妥善保管借阅的地质档案资料,严禁携带档案回家及进入公共场所。严防丢失、泄密。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工作结束后,相关业务处(室)要将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地整理好并及时交对口部门立卷归档。

  第三节 会计档案借阅

  第二十二条 借阅会计档案,必须履行借阅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借阅者,只限在档案室或财务部门查阅,不准借出,确需借出,须经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借阅会计档案,必须保持档案原貌,不准拆开、撕页、涂改或做任何标记。

  第二十五 当年会计档案应在次年立好卷。

  第四章 档案库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库房设有专人负责。要做到经常打扫库房卫生,保持整洁干净。

  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烟火,不得存放食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要经常检查电源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八条 库房内配备温、湿度计,室内要保持在1424℃,相对湿度4560%左右。

  第二十九条 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入内。

  第三十条 库房要安装防盗门、铁窗、铁架、双层窗帘、灭火器,并经常投放防虫药,要做到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有害气体,以保护和延长档案寿命。

  第三十一条 离开库房时,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库房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身携带。

  第三十二条 做好库房日常安全检查记录,重要节假日应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 涉密载体的销毁

  第三十三条 集中销毁的涉密载体是指;不再保留的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的涉密信息,具体有:

  (一)各单位制发的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文件、内参、报表及在印制过程中形成的残纸废页;

  (二)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等;

  (三)内部发行的各种资料、刊物、书籍、图表(地形图)等;

  (四)与境外交流的不公开的资料、书籍、刊物等。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表,对涉密载体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涉密载体的存毁。并经局审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严禁携带档案回家及进入公共场所。严防遗失、泄密。

  第三十六条 如工作调动,在工作调动之前必须将所借档案全部交还档案室,不准带走或转借他人。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金沙国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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