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沙国际娱乐平台法律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我局重大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证各项决策的依法合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重大决策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一)我局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涉及全局系统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
(四)各类诉讼案件的处理;
(五)所属企业改革;
(六)矿产资源产权交易;
(七)局长认为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法律咨询论证专家主要从局法律顾问成员中筛选,根据业务需要,必要时可外聘法律专家。
第四条 法律顾问及咨询专家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我局的发展实际;
(三)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可能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五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
第六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事项;
(二)确定咨询专家组成员;
(三)向咨询论证专家组成人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专家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咨询论证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七条 需要进行法律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未经法律专家出具论证意见,原则上不能列入局党组和局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
第八条 由局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法律专家咨询论证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