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沙国际党组重大议事和决策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加强集体领导和决策,推进地勘经济发展,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结合全局实际,开展重大议事和决策工作。
第三条 坚持执政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把议事决策工作抓好抓实。
第二章 党组会议制度
第四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主持,根据内容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五条 会议内容确定前,应征求局党组成员的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事内容,一般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党组成员。
第六条 党组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可根据议事需要,确定有关人员是否列席党组会议。
第七条 党组议事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总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议事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的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八条 对党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议事决定,必须由党组成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得上级组织批准。
第九条 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局党组决定。
第三章 重大议事决策范围
第十条 对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提出意见和措施。
第十一条 上级重要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传达和落实。
第十二条 讨论通过局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及需要落实的党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三条 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等。
第十四条 全局的发展规划、改革的总体规划及重要举措。
第十五条 局党组自身建设事项。
第十六条 局党组向省委推荐的省管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对局管干部违纪作出处分决定等。
第十七条 局属地勘单位领导班子调整问题。
第十八条 干部评职晋级、工资调整方案等。
第十九条 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及人事任免等。
第二十条 对局管干部年度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及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有关问题的解释与答复。
第二十二条 对集体上访议事处理意见。
第四章 重大议事处理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三条 提出预案:
需经局党组讨论的重大事项,由局相关处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相关的法规政策,拟定解决该事项的初步方案,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提交局党组讨论决定。特别重大的相对复杂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不同预案,供议事决策时参考。
第二十四条 科学论证:
对拟定的重大事项决策预案,要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对重大的投资项目、经济发展战略等事项,采取党组成员调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第二十五条 沟通酝酿:
对提交的局党组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议题资料,要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参加会议人员;对干部任免事项,要在会议前与主管领导以及纪检部门进行沟通。
第二十六条 会议的召集:
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领导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开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要以书面形式提交会上宣读。
第二十七条 议事和表决:
议事决策,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介绍提出议案的理由、结果,然后安排充分的时间讨论,在此基础上进行表决。以投票、口头两种方式进行,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结果。对意见不够集中或不够成熟的议事事项,可暂缓决定。如涉及到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有必要回避的本人必须回避。对重大的突发事件的议事,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分管党组成员可临时作出决策,如需要复议的重新复议。
第五章 重大事项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制度:
党组成员负有了解、参与重大议事事项的决策、贯彻落实议事决策的执行情况并负有监督责任与义务。党组书记对重大议事决策负总责。
对违反议事决策程序的;未通过议事会议表决的;领导个人擅自决定的;不尊重班子决策结果的;隐报瞒报实情的;不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集体决策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的;违反公文及档案工作保密纪律的。
对违反上述行为规定的,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在党组会上进行检查,情节较重或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查制度: 党组每年对重大议事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议事的事项是否进入了落实程序;议事决策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科学可行;党组在民主生活会中要自我回顾和总结。
第三十条 监督机制:
议事决策的重大事项,要事先、事后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定期接受民主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制定整改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共金沙国际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